亚洲色素细胞研究协会章程
组织名称、宗旨及办事机构
1.1 该组织名称为亚洲色素细胞研究协会(ASIAN SOCIETY FOR PIGMENT CELL RESEARCH,ASPCR)
1.2 协会设立宗旨包含,但不仅包含以下内容:
a 促进和鼓励全亚洲从事有关色素细胞及色素性疾病(如白癜风、黑色素瘤、白化病等)的基础或临床工作的科研人员或临床医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b 组织有关正常和恶变的色素细胞的生物学研究年会;
c 鼓励所有有关色素的信息的交流和宣传;
d 鼓励本协会与其他地区性或国际性色素细胞研究协会的成员间的学术交流;
e 向公众宣传此议题对于国家和世界的重要性。
会员资格
2.1 协会包含会员和名誉会员;
2.2 合格的科学家和临床医生如对色素细胞和色素相关疾病具有浓厚兴趣,则有资格成为本协会的普通会员;
2.3 会员会费:依据第五条,每年需缴纳的会费将由委员会商定并由成员大会确认:每年的会费在1月1日缴纳;
2.4 拖欠会费超过12个月以上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并不再享有会员权利。缴纳拖欠的会费可能会恢复其会员资格。具有良好信誉的会员将有权投票、担任职务、在会议上发表研究结果,以及收到协会出版的任何刊物;
2.5 在本协会研究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经委员会提名将可能成为本协会名誉会员,并将在成员大会上宣布。他们将不需支付会费。
委员会和人员
3.1 本协会委员会将由十名会员组成;
3.2 委员会将由会员选出并得到成员大会的正式批准。委员会成员四年选举一次,并将有权在换届时被重新选为下届委员会成员。协会官员从有意愿的本协会普通会员中寻找提名。提名将以书面形式呈现并由至少五位成员联署;
3.3 协会官员是荣誉成员并由一名主席、一名秘书长以及一名财务主管组成。秘书长和财务主管的职位可以合并;
3.4 协会官员每三年选举一次,在第二届任期结束后将不再有权连任。协会主席正常情况下不得连任,但刚卸任的上一届主席理当成为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3.5 如遇突发事件一名委员会成员无法继续完成任期内事务,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候选人代替其完成余下任期内的工作;
3.6 如有可能,委员会将在本协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举行全体会议。协会主席将是委员会主席,至少五人可达指定人数。
3.7 委员会应被授权:
a 组织亚洲国家间的学术会议;
b 如过委员会三分之二同意,将允许发布杂志或其他出版物;
c 授予委员会认为在色素细胞生物学研究方面做出重大并杰出工作的科学家以适宜的奖项或荣誉,无论其是否为本协会会员;
3.8 组委会委员会通过会议可以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经书面阐述采取该行动的理由并被同意,经组委会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将可不经会议而被实施;
3.9 主席有权因特殊原因任命本协会框架内的会员为组委会委员会成员。组委会委员会也可因特殊原因指派会员。ASPCR公报编辑正常情况下应为组委会委员会成员之一(包含选举产生的组委会委员会成员和当然成员)。
会员大会
4.1 正常情况下成员大会由主席在学术年会上号召召开。学术会议的通知应视作对会员参与会员大会的邀请信;
4.2 会员大会议程应包括:
财务问题
5.1 协会会员费水平将由委员会确定;
5.2 协会资金将受委员会管控。如委员会认为某资金使用用途符合本协会宗旨,则委员会有权使用资金。财务问题将根据公历年管理;
5.3 财务主管应向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
5.4 委员会可任命一名内部审计员审计账目。
保障
6.1 协会可保护并补偿任何人、任何时间因担任或曾担任委员会委员或协会官员导致的索赔或责任、辩护或合理的法定协议或行政诉讼所需的费用,除非其最终被判定在其服务于本协会时确有不当行为。
解散
7.1 本协会非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本协会的任何净收入不应归于任何本协会会员。如本协会解散或清算资产,不管自愿或非自愿,任何会员无资格捐献或分配协会资产或处理收益;在还清一切债务或责任后,本协会所有金钱、资产或其他财产应被转交给一家或数家专门用于科学、社会、文化目的的机构。
修改
8.1 对于本协会章程的修正提议由至少五名会员署名并在会议开始至少三个月以前提交给协会主席,方可在协会的会员大会上讨论;
8.2 修正提议必须在大会开始至少一个月以前提交给诸位会员。修正案的实施必须获得会员大会的多数同意。
争端解决
9.1 任何本协会内可能发生的有关协会管理的争议将由委员会裁定。